國二兒放學後「買農藥輕生」!父母提告校方111萬賠償「結果狠狠打臉」

今年5月6日,中國四川省重慶市開州區、某初中李某放學後離校,自行購買了農藥「敵草快」,當天晚間七點多,他在河邊被人發現、緊急送醫,但不幸的是,5月9日,他因搶救無效死亡。李某父母氣得提起訴訟,向學校和販賣農藥的經營部張某夫婦、索賠111萬人民幣(約新台幣498萬)!

 

李某父母認為,校方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,張某竟向未成年人出售劇毒農藥,都應對其兒子死亡承擔賠償責任。就在近日,法院判決結果出爐,一審判決書認定學校無過錯,反而是父母在監護上須承擔90%責任,農藥販賣方因違反相關義務而擔責10%,須賠償死者父母10.65萬人民幣(約新台幣47萬8千元)

 

李某是走讀生,在他正常離校時,學校門禁系統已向家長發送訊息,此外,李某是自己購買並喝下農藥,學校不應承擔責任。在李某搶救過程中,學校還墊付了1.6萬醫藥費。經營部張某夫婦表示,他們張按照常規,詢問了李某購買目的,並告知了使用注意事項,和李某的死亡無法律因果關係、不應承擔責任。

 

法院認定,李某父母在外務工,平時由祖父母照顧,去年下學期,他曾對班上要好的同學提過想輕生,有同學告訴班導師後,同學和老師都好說歹說。今年1月,李某試圖吞服樟腦丸,導師讓李某祖母帶回治療,2月,李某離家出走,導師和李某母親通話時,再次提及李某想輕生的狀況,學校多次對其進行心理輔導。不過,李某父母未曾帶孩子就醫,並認為李某平時行為正常。

 

案發當天,李某在17時51分走出校門,18時左右,李某在經營部買了1瓶農藥「敵草快」,隨後喝下該農藥,19時左右,他被人發現泡在河水,不時用頭撞河壩的石頭,發現者報警後,李某被送往醫院救治,但搶救無效死亡。法院審理認為,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,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、銷售管制刀具或其他可能致人嚴重傷害的器具等物品,經營者難以判斷、購買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,應要求出示身份證件。

 

針對李某父母主張,學校在事發當日存在「強烈刺激行為」、導致李某輕生,法院認為,縱觀當天發生的事實,並無證據證明學校及老師在日常教學及管理中,存在致使李某心理異常的過激行為,李某父母的該主張不成立,據此,法院認為,學校不具有過錯。

 

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,李某是未成年人,當心理或行為異常時,父母或者祖父母應當關注其心理,正是其家庭保護不足,最終釀成了悲劇。因此,李某父母在監護上具有過錯。法院酌情由李某父母承擔90%,張某承擔10%。該案醫療費、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項目的總費用106.5萬餘元。開州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張某、王某夫婦及某經營部賠償李某父母10.65萬餘元,駁回李某父母的其他訴訟請求。

 

參考來源:搜狐